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Ol5]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转学转专业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规范转学转专业制度
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生转学转专业制度,确保转学转专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转学原则及审批程序
1、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2、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4、转学条件认定及审批程序
(1)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2)学生所在院系对转出理由审核,包括同寝室同学意见并签名、同班班干部意见并签名、辅导员意见并签名、院系领导(党、政负责人)意见并签名。
(3)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
(4)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并报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二)转专业原则及审批程序
1、不能跨层次转专业,不能跨学科大类转专业。
2、招生时明确禁止转专业的不得转专业(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职高对口、预科生、专升本的不予转专业)。
3、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不能转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也不能转入艺术、体育类专业;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如果符合转专业条件,可以在同层次同类别专业间互转。
4、转专业应以我校拟转入专业当年的生源地最低录取线为基本条件,严禁降低分数要求转专业。转入英语专业的,高考口语成绩必须合格。
生源省XX专业最低录取线=XX专业我校湖南省最低录取线/湖南省最低控制线×生源省最低控制线
5、有校企行业合作办学协议的专业,可以接受同院系其它专业学生的转入,不需要考虑最低录取线。
6、控制转出人数的比例,人数少于30人的班级不得转出。
7、每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转一次专业。
8、学校每年9月份完成转专业工作。
9、转专业条件认定及审批程序
(1)由学生提出申请;
(2)招生就业处审核高考分数及转入专业生源地最低录取线;
(3)拟转出院系审核,院系领导(党、政负责人)签署意见;
(4)拟转入院系审核,院系领导(党、政负责人)签署意见;
(5)教务处审核;
(6)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对转学转专业的政策、程序、结果在纪委、监察全程监督下进行公开,对拟转学转专业学生相关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