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入学后因健康、特殊困难等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未取得学籍的;
(二)跨学历层次的;
(三)由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
(四)文、理、工、艺术、体育等不同科类之间跨类申请者;
(五)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对口招生升入本科,录取时被确定为国防生、扶贫专项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学生转入非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所对应专业的;
(七)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三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招生录取的公平性,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未取得学籍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年级的;
(三)跨学历层次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艺术专业本科B段转为艺术专业本科A段的;
(五)跨科类的;
(六)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对口招生升入专科或本科,录取时被确定为保送生、国防生、扶贫专项生、定向、委托培养、三二分段制或五年一贯制的;
(七)预科生转入不具备预科生招生资格高校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办理时间原则上从当年的11月20日开始,至次年的2月10日结束。
第五条院(系)应认真做好转专业及转学学生的成绩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