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条转专业学生在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18岁以下应当由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同意),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由转出、转入院(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并按规定向省教育厅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转出当年按原录取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及其它费用,转入后,下一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应当出具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学生录取审批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