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入校学习后,原则上不能转专业、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允许转专业、转学:
1.经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或其它高等学校学习者;
3.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条我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已修公共必修课程有不及格的;
3.已转过专业的;
4.保留入学资格、正在休学或应做退学处理的;
5.有违纪行为的;
6.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最后一个月内,填写《德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
2.学生所在系(部)审查学生提出的申请,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转专业条件和拟转入系(部)可以接纳的学生数审核,教务处长签字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4.分管院长审批同意的,由教务处向学生所在系(部)和拟转入系(部)下达《德州学院学生转专业同意通知书》,办理转专业手续。未批准的,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系(部)转告学生。
第四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条学生转专业后,一般编入教学进度相同的自然班管理。已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系(部)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作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六条我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保留入学资格、正在休学或应做退学处理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学生申请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填写《德州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查后,报学校审批;
2.经学校审查批准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的学生,由学校向拟转入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呈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批准后,学生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3.经学校审查批准跨省转学的学生,学校向山东省教育厅请示同意后,由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发文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和我校后,学生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