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为更好地发挥其专长,由本人申请,所在院(部)推荐,经教务处和转入院(部)考核,确认该生转入该专业能更好发挥其专长者;
(二)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部)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部)主管领导审核推荐,拟转入院(部)考核合格,同意接受,经教务处审批,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属于第二十条第(一)、(四)项者,学校根据专业发展潜力,可视情况,本科在二年级结束前,专科在一年级结束前,由接受院(部)公布拟接受名额和条件,学生自愿报名,转入接受院(部)进行考核,学校择优审批。
(二)学生申请在省内转学,经学校同意,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申请跨省或跨学校主管系统转学,经学校同意,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该校所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所在的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转出学校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条有关转专业的几点说明:
(一)学生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二)转专业、转学前已获得的有关课程的学分,须经拟转入院(部)认可,教务处审核,方可有效;
(三)自学生转专业申请被审批之日起,所有费用及待遇同转入专业学生。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不允许转学;
(二)新生入学后,以不满自己修读的专业为转专业理由者;
(三)以一般的学习困难和兴趣爱好为转专业理由者;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者;
(六)专升本学生;
(七)开除学籍或已做退学、休学等学籍处理者;
(八)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九)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