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发挥学生潜能和专长,使学生有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空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的通知》(闽教学〔2011〕35号),以及《福建江夏学院学籍管理办法》(闽江夏〔2012〕163号)、《福建江夏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闽江夏〔2011〕56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转学
(一)基本原则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基本条件
1.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同批次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且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
(2)毕业班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
(3)跨学科类别(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院校等);
(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5)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6)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形式招生(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7)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
(8)二次转学。
(三)申请转学的程序
1.学生要求转学到其它院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转学申请表》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后,送教务处签署意见,经分管副校长审核,报校长审批。拟转入的院校同意接收后,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的,需得到两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2.学生要求转学到我校,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转学申请表》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院校同意后,送我校教务处签署意见,经我校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后,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的,需得到两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二、转专业
(一)基本原则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转专业工作应遵循学校教学资源允许、学生自愿、双向选择、公平考核、择优确定的原则。
(二)基本条件
1.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转专业一般限于1年级(或2年级转1年级)学生;
(2)各学期(科)平均成绩(不含公共选修课)70分以上;
(3)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4)身体条件及学习成绩符合转入专业学习要求。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1学期;
(2)招生入学考试科目不同;
(3)未加试外语的专业转入须加试外语专业;
(4)不同科类(如文、理、艺术、医学、体育、师范等);
(5)需补修课程超过3门(含3门);
(6)应做退学处理;
(7)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形式招生(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三)申请转专业的程序
1.每学年第一学期倒数第3周,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给转出学院。
2.每学年第一学期倒数第2周,各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由学院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为了控制专业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各学院拟同意转出学生后,该年级学生数应不少于专业(方向)计划招生数的60%且班级学生数不少于30人。
3.每学年第一学期最后1周,教务处将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送交各接收学院。
4.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周,接收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择优确定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转入专业及年级,并将结果送教务处。各学院计划接收专业学生数不得多于专业(方向)计划招生数的10%。
5.教务处汇总、核实各接收学院报送结果,报分管副校长审批。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教务处下达转专业通知。
6.接收学院根据正式文件通知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在接到转专业通知后1周内办理转入申请专业学习手续。
(四)对转入新专业学生的要求
1.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1次。学生转专业后,其学籍转入新专业。
2.转入新专业的学生经过一学期学习后,若未能取得当学期必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一半以上,应延长修业年限,并编入低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
3.转入专业学费标准如高于原专业,须补足转入当年学费差额,之后按转入专业标准交费。
4.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原已领取的教材自行负责处理;新专业教材由教务处协助补订,但若教务处无法订购到,则由学生自行解决。
三、附则
(一)海峡财经学院等特殊办学形式的学生不得转入本校其他学院。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转学转专业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