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工作,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发挥学生的潜能和专长,使学生有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空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我校学生转专业工作应遵循学校教学资源允许、学生自愿、双向选择、公平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基本条件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一年级学生;若二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须报学校审核并降到一年级学习;
2.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3.身体条件及学习成绩符合转入专业学习要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
3.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互转;
4.体育类专业和非体育类专业互转;
5.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6.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7.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
8.普通专科升入本科、三二分段制、从预科班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等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办理转专业。因特殊情况提出转专业申请的,经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工作程序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期中,各学院根据其教学资源实际情况,制订本学年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确定拟接收学生转入的专业、名额、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汇总和审核各学院接收计划,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各学院在各自网页上公布各专业接收学生的名额、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等。
(三)每学年第一学期倒数第三、四周,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填写《三明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交给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申请转专业学生可以填报两个转专业的志愿,按第一、第二志愿依序录取。
(四)每学年第一学期倒数第二周,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由学院签署意见后送交教务处。各学院相关专业转出和转入人数不得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5%,且转出后该专业学生数不少于30人(英语专业不少于20人);其中经济类、管理类、政法类等相关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5%;工学相关专业转出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
(五)每学年第一学期最后一周,教务处将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转送各接收学院。学期结束前,各接收学院按照已公布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择优录取(第一志愿未能录取的,转入第二志愿择优录取),确定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转入专业及年级,并将结果报送教务处。
(六)教务处对各接收学院报送结果进行审核和汇总,每学年第一学期初,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定,校长行政办公会议研究。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由教务处下达转专业通知。
(七)在申请转专业工作期间,学生继续在原专业学习。转专业文件下发后,各转出学院通知转出学生配合做好转专业相关工作,并将学生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移交转入学院。原专业和新专业辅导员也应当做好转专业学生的交接工作。
四、学籍、成绩管理与毕业
(一)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籍管理、毕业、学位授予等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
(二)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在原专业所学并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教学要求相同或高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其成绩和学分与新专业互认,其余课程可作为公共选修课的学分计入学籍档案。未修的课程应当申请补修,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五、交费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缴纳学费。
六、附则
(一)本办法不适用于海峡理工学院、国际学院,这两个学院转专业管理另行规定。
(二)本办法自2014级起试行,其他有关转专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