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经高考统招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无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要求由我校转出的学生,应书面提出申请,所在系主任(院长)同意签字后,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送教务处审核,再报分管校长审批。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的规定,学生转学每年审批2次。转学的学生应于5月或11月中旬前,将转学的相关材料送教务处,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和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五条经高考统招录取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系(院)、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能提供省部级以上的相关学科竞赛、发明、创造及科研成果的奖励证明,说明转系院(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院(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系院(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院(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且本人愿意转专业后跟到下一级学习者;
(四)休学复学者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重新入学的,在复学或重新入学时,学校出现因故调整学科建设方向,或某专业停招等情况,而无法安排在原专业学习者;
(五)学生所在的专业同年级转系院(专业)人数累计不足该系(院)该专业该年级入学时总人数的15%前提下,学生总学分绩点名次在本系(院)本专业本年级的前15%以内者。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系院(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按较低批次成绩录取的转入按较高批次成绩录取的,由一种培养方式转为另一种培养方式的(如高职单招与普通高职高专、专升本与普通本科、非术科与术科之间),师范类与非师范类互转的(但经考核不能胜任教师工作的除外);由较低学历层次转为较高学历层次的;
(三)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四)委托培养、定向、保送生要求转专业者;
(五)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六)在休学期间或已达到退学处理的学生;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系院(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系院(专业)一般每学年审批1次,各系(院)于学年结束前6周,根据教学资源等实际情况,向教务处报送相关年级各专业拟接收的学生人数,教务处审核汇总后向学生公布。
(二)按第三十五条第一、五款的规定转系院(专业)的学生,应接受转入系(院)的考核。各系(院)成立转专业学生考核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考核小组组长由系主任(院长)或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副院长)担任。考核内容可由笔试和面试相结合,在考核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选用。
(三)按第三十五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转系院(专业)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在相应的专业学习。
(四)学生符合第三十五条转系院(专业)规定的,应在学期结束前5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经所在系(院)审查确认,系主任(院长)同意,于学年结束前4周,将学生转专业申请、转专业审批表报教务处学务科审核后,转相关系(院)组织考核。转入系(院)同意接收的,由教务处公示无异议后(本系院内转专业的由所在系院直接审查、考核后报教务处公示),由校分管领导审批,并发文确认、归档、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未经学校审批发文,自行转系院(专业)的均为无效。
(六)享受某种特殊专业补贴者转入非享有特殊补贴的专业,必须退还原已享有的补贴费。
(七)转入专业学费标准高于或低于原专业者,须补足或退还转入当年学费差额,以后按转入专业标准交费。
(八)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原已领取的教材自行负责处理;新专业教材由教务处积极协助补订,但若教务处经努力无法订购到,则由学生自行解决。
第三十八条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1次。
(二)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转系院(专业)学生,所获得的原专业和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学分数大于(含等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同期总学分数的二分之一时,可编入所转入专业的同一年级学习,不足二分之一时,应编入所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所缺必修或限选课必须循序渐近地进行补修,应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方能毕业。
第三十九条 转学、转系院(专业)学生的原来所修的课程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课程的认定和学分的转换。课程认定后,后续课程的修读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相关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