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但确有需要转专业者,须本人申请、学校研究同意后可转到本校符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允许转入的专业学习。
㈠学校要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学生的转专业要求。
㈡学生转专业必须在二年级之前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㈠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跨类、跨科招生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㈡学生在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安徽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