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经学校审核,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符合学校规定的其它允许转专业条件的。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在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实际入学年份计算,下同)以上或专科二级年(含二年级)以上的;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条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准许各学院转专业的人数要控制一定比例。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四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所在学院推荐,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二)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经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机关;
(三)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原则上每学年办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