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本科学生学习确有困难者,可视情况,由本人申请,转入专科学习;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留级、降级除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条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每年开学初办理。
(二)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包括由本科转入专科学习,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经转出和转入系(部)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本科学生修满三年(含三年)以上或专科修满二年(含二年)以上的;
(六)文科、理科、体育、艺术类互转的;
(七)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含专接本)、提前批、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一律不准专专业。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