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系)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因专业停招或改招,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系(专业)或转学无法学习者。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系(专业)、转学:
1、取得学籍的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院长批准,方可转系(专业)。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院)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待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经我校推荐,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函同拟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抄报我省教育主管部门和我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