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对学生转学、转专业要严格掌握,认真审查学生的具体情况,没有充足的理由一般不予办理。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校内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及专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的。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准转专业
(一)申请中有弄虚作假;
(二)身体条件不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三)非在校注册学生;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入学以来有严重违纪处分记录;
(六)其他无充足理由的。
第四条转专业的其它规定
(一)各专业可以转出学生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该年级学生总数的5%左右。可转入学生数不超过该专业实际能容纳的最大学生数;
(二)转入专业所在系(部)自行制定选拔标准,择优转入,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学生进入新专业后,未修的课程应由转入专业所在系(部)负责安排补修;
(四)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所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学生转学的办理程序
(一)转学材料
1.加盖省招办印章的该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复印件);
2.学生本人申请及所在系(部)和学校意见;
3.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各科成绩单及高考体检表(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学还须另附医院证明)。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学校如同意转出,则由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
2.拟转入学校如同意接收,须以学校名义行文请示本省教育厅;
3.本省教育厅对拟转学学生的情况予以审查,如同意转学则批复拟转入学校。并抄送拟转出学校及两地公安部门。
(三)学生跨省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转出学校向所在省教育厅请示,经同意后由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
2.拟转入学校如同意接收,须报请该高校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学生方可办理正式手续。转入学校批准文件应报送该高校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转出学校及两地公安部门,据此学生方能办理户口转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