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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倒计时36

日日重复同样的事,遵循着与昨日相同的惯例,若能避开猛烈的狂喜,自然也不会有悲痛的来袭。一一太宰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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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西教育厅《关于在我区高等学校积极推行学分制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必须书面或电话向学院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或学院医院诊断证明在一年内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学院批准,不予注册,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报告,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学院只开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证明。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按时到所在系、部、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病假凭医院证明,事假凭家长函件),并说明请假时间,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虽到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均作为无故未到校处理。对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注册。

各系、部、院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的第一天开始连续三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对无故迟到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个学期或累计三个学期不按规定报到注册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所有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交费,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课程的选修、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通过选课,可获得课程的修读资格,即学习和考核资格。

第六条 选课。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当前学期课程开设情况进行选课。在选课时,应先选安排的必修课,后选选修课。有先修课程时,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同一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分别开课的,应同时选修。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选课手续。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属选择不当,征得指导教师同意,主管系、部领导批准,在学院规定的一个月内补、退选。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8学分。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跨年级跨专业选课。

第七条 免修。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在学期末的最后两周向系、部、院申请免修(每学期只能免修一门),经系、部、院领导核准,于下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参加系、部、院统一组织的课程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准予免修,并取得该门课程应得的学分。学生参加免修考核,成绩不合格,应跟班学习。

第八条 免听。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在课程开始两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可以免听自学,但需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和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的统一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政治理论课、教育理论课、体育课和实践性课程不能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九条 考核。学生选修的所有课程都要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学生成绩登记表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其档案。每学期系、部、院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认为成绩有误,可在一周内申请复查。学生自学的课程,未经批准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条 考核方式。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分别采取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等。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主管系、部、院领导审定(统考课程由教务处审定)。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两小时,如有特殊情况须增加考核时间,应经主管系、部、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课程的考核一般在统一时间内进行。

  第十一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与记载。课程成绩的评定,以考核成绩为主,可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通过平时听课出勤、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20%;期末考核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80%。成绩的评定,可分别采用百分制、五级制记分。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其余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0-100,不带小数点)记分。

  第十二条 成绩换算。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0~59分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等,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优秀折为95分,良好折为85分,中等折为75分,及格折为65分,不及格折为50分。

   第十三条 学生经学院同意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成绩(学分)由学院予以承认后,即可按规定记入成绩表。

  第十四条 师范生毕业实习成绩分“教学实习”和“班主任工作实习”两项记载。

  第十五条 科研初步训练是本科生的一门必修课,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创作等,必须附有外国语摘要。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院医院或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应参加学院安排的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十七条 学生在修读某门课程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只能重新学习。

   1、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课程实验;

   2、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实验报告;

   3、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作业;

   4、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省(直辖市)及其以上级别的单科考核成绩,由学生申请,教务处认定,可以作为相应课程的成绩并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学生参加省(直辖市)及其以上级别的科技竞赛、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等活动,获得三等奖及其以上者,由学生申请,教务处认定,可以记载一定的选修课学分。

  第十九条 学分和学分绩点。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是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的量化表示,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学生修业期满必须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数方可毕业。学分绩点是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标志,以学期为单位计算。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90~100       优秀或A        4.0

       80~89        良好或B        3.0

       70~79        中等或C        2.0

       60~69        及格或D        1.0

       59分以下      不及格或F       0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违规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并注明“旷考”或“违纪”、“作弊”字样,该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成绩评定结果(课程成绩单、考核统计表)必须在该门课程考核结束后3天内交各系、部、院办公室。各系、部、院办公室在课程考核结束4天内将成绩评定结果和缓考、违规学生名单等考务汇总情况资料交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缓考。学生一般不得因事缓考,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病假须有学院医院或指定的医院证明。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内凭急病病假和医院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作旷考处理。申请缓考,须由主管系、部、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事后补办无效。批准缓考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申请考试。

第二十四条 重新学习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新学习:

  (1)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2)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3)考试中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以零分记载者;

  (4)凡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2、有重新学习课程的学生应向学院缴纳重新学习费,重新学习不及格,允许再次申请重新学习。

  3、重新学习的课程由系、部、院安排学习时间,同一课程重新学习人数较多时,应安排在假期集中上课。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应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须附有医院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学生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填写请假单,由主管系、部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一周以上由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持有审批手续的请假条均由请假人在向任课教师请假时展示,然后交系、部保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学生修读课程,包括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军训等均应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进行。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记,只能重新学习。

  第二十九条 在校上课的学生,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学时。毕业班在撰写毕业论文期间,每天按3学时计算;在毕业实习、野外实习、公益劳动、军训和学院组织的其它活动,缺勤一天按4学时计。

  第三十条 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应办理休学手续。请假缺席次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到某门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本课程考核,应该重新学习。

  第三十一条 凡是注册修读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以旷课论处。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应予退学。

  四、转专业、选修、重新学习、延长学年等缴费

  第三十二条  参加课程重新学习的学生,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必须在重新学习前3天一次性缴清。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准予转专业者和外校转入者,应根据入学专业和转入专业的性质不同,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因学业原因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属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准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3、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部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学院范围内转专业,由所在系同意并推荐,拟转入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报区教育厅备案。

  3、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我院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后已取得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与转入专业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专业必修课程和公共必修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的课程作为选修课学分记载。

  2、其他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六、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或经济生活严重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累计休学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领导审核,报教务处初审并转学院领导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 已办理休学的学生不得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应离校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六条 学生自愿出国留学,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七条 无论何种原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得住在学院、不得随班听课、不得提前复学,学院不对此期间的学生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七、退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1)一学期内不及格的专业必修课程与公共必修课程学分总数达到该学期所修此两类课程总学分数的70%者;

  (2)考试作弊达两次者;

  (3)触犯刑法受劳动教养或判刑者。

   2、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无故旷课超过50学时的;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系、部领导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本专科学生,要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及以上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学院应从德、智、体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五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并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玉林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经学院同意,可以不领取结业证书,申请延长学习时间,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全部课程通过后,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玉林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能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经学院同意,可以不领取肄业证书,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学完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学分,发给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符合玉林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凡毕业时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后二年内可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其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能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 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和获得毕业的日期,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条 经学院批准出国学习的学生,可到教务处办理学历证明和成绩表。

    

  九、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玉林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废止。

  玉林师范学院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