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志愿传奇

高考倒计时36

日日重复同样的事,遵循着与昨日相同的惯例,若能避开猛烈的狂喜,自然也不会有悲痛的来袭。一一太宰治

首页>志愿传奇>院校大全
院校大全

南宁市公办本科地市重点
师范类广西壮族自治区官方网址招生网址招生电话:
转专业政策

为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学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生转学管理工作的原则

第一条转学工作必须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国家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执行国家和我校的学生转学制度,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学生转学的条件

第二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情况,我校学生可以申请转到其他学校学习,其他学校学生也可申请转入我校学习。

第三条我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到其他学校学习:

(一)有相关成果证明确有特长,到拟转入学校学习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的;

(三)经学校审查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的。

第四条拟转入我校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科专业国家招生规定及我校当年同批次新生录取要求的其他学校学生,可以申请转入我校;

(二)申请转入我校的本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三)凡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需到我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方可转入我校。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未在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招生时生源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委托培养、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转学后基本学习年限只剩一年的;

(八)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九)跨学科门类的;

(十)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记录的;

(十一)体检不合格的;

(十二)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转学办理程序

第六条我校学生申请转入其他学校,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向拟转入学校提出来转学申请,得到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意见,并向我校提供拟转入学校的同意接收函。

(二)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学理由,并填写高校学生转学申请表。

(三)学生的转学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批、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和转入学校同意后,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七条其他学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向我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我校初步同意学生的转入申请后,学生到我校指定医院体检。

(三)学生的体检结果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填写我校的《外校学生转入我校审批表》,并提交到教务处。

(四)教务处将学生的《外校学生转入我校审批表》及相关转学证明材料转到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根据拟转入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我校培养要求等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招生就业处提出意见后,转学申请材料流转到学校招生监察部门,招生监察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五)招生就业处和招生监察部门提出同意接收的意见后,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召开会议,研究申请人的情况,作出是否接收的决定意见。

(六)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学生申请后,由教务处上报学校,学校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学生的转学申请。

(七)学校决定同意学生的转学申请后,教务处将拟转入我校的学生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学校名称及专业、拟转入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我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教务处拟订接收函,校长签署意见后,发送给申请人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八)申请人向所在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填写高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学校和我校签署同意的意见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学生向我校提出转学申请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见附件),一式五份。

(二)因患病转学学生须提供转出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原件(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加盖学校公章)。

(三)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记录有申请人名单的高校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成绩表,一式两份。

(五)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品行表现鉴定书,一式两份。

(六)申请转到外校学习的我校学生,需提交转入学校提供的达到拟转入专业相应年份最低录取条件证明材料(加盖学校公章的录取简明表或其他文字证明)。

(七)申请转到外校学习的我校学生,需提交转入学校提供的接收函(有转入学校校长签署意见)。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不齐或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学校每年两次集中受理学生转学材料,时间为12月1日至2月30日和6月1日至8月30日。

四、学生转学后的学籍及成绩管理

第十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转学的学生,其学籍由教务处及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作学籍转移处理。

第十一条其他学校学生转入我校后,其教育教学等方面的管理按转入专业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其他学校学生转入我校后,在原校取得的课程成绩或学分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转学前取得的课程成绩按我校课程名称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成绩及学分由接收转入学生的二级学院根据所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认定和转换。

(二)原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需修读的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如课程性质相同且学时和学分也相同或多于转入专业的课程成绩,转学后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计入当前转入专业课程成绩。

(三)其他课程成绩或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选修课成绩或学分。

五、附则

第十三条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生的转学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本校制定的已有文件中,涉及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学的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本细则中的“学校”、“我校”、“本校”除特定解释外,均指广西师范学院。

第十六条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广西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学工作管理细则》(桂师院发〔2015〕5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