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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倒计时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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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政策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和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为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高素质人才,结合学校办学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适用原则

第一条现实性原则。学生转专业必须以学校的办学条件为前提,保证学校教学资源的有效和充分利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与生活秩序,切实可行。

第二条公正性原则。转专业必须符合国家招生考试录取政策精神,以及按专业划分不同分数线,不同学科特殊性政策限制等,确保高校学生转专业与高考招生实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其政策、措施要求保持一致,维护制度的公正性。

第三条注重个性发展原则。转专业的主要目的是根据学生专长特点,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

第四条程序正当性原则。学生转专业必须符合学校所规定的程序,按学生个人申请、学生原专业所在系同意、转入专业所在系同意、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申请资格

第五条已取得学籍并注册入学的本校普通全日制一年级在校学生;

第六条在转入专业方面有一定的才能和志趣;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不同培养层次、不同学制、不同录取批次之间,低档级转到高档级的专业;

2.高考招生时非文理兼收的文、理科专业之间;

3.艺术、体育类专业与非艺术、体育类专业之间;

4.艺术与体育类专业之间;

5.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国内普通办学专业之间;

6.高考成绩未达到拟转入专业的当年高考录取最低分数;

7.在校期间受过学校学习纪律或考试纪律处分;

8.享受了国家特殊招生、收费政策和特殊待遇;

9.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

第八条退伍立功学生转专业按国家相关的政策办理。

第九条入学后因患疾病和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学生,若申请转专业,须经学校指定的三甲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审批条件

第十条 各系各专业转出和转入学生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人数的5%以内,全校可转专业人数由学校总体控制。

第十一条学生转专业按以下条件进行审批:

1.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申请资格的规定;

2.完成原专业的第一学期全部学习任务,通过正常考试获得学分;

3.第一学期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

4.第一学期公共必修课成绩在转入专业申请人中排序在前;

5.通过由转入专业系组织的转专业测试。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转专业工作办理程序:

1.第一学期

第14周教务处印发办理转专业工作通知,并公布当年各专业的高考最低录取分数;学生个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交学生所在系。(转专业申请表格见附件)。

第15周学生所在系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查,签署意见,集中报送教务处。

第16周教务处统计汇总,会商转入专业所在系,公布各专业计划转入转出的名额数,并公布各专业的转入专业测试纲要及方式。

2.第二学期

开学前教务处在各专业接受人数名额内,按第一学期公共必修课程考试成绩的高低排序,筛选出参加转专业测试学生名单,并通知各系组织转入专业测试。

第1周教务处张榜公示拟转专业的名单,公示后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2周教务处下发转专业通知,各有关单位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学生开始新专业的课程学习。

第五章已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也不得转回原专业。转专业学生的学号不变,学生证、学籍表等材料随转入专业和班级而更改,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业的有关材料一并存入该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编入同年级的转入专业班级管理,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程在课程内容、层次、学分数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则成绩有效,登记学分。对所缺课程必须跟随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跟班补修。

第十五条转入新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后的新学年开始,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交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