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确有特殊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或本校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有关专业或其他学校有关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由于学校、院系及专业培养计划的调整或其他原因,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决定需转专业或转学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名称或培养方向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本科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以上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要求在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原专业所学课程应当全部合格,符合转入专业的要求,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本人申请;
(二)转出专业的院系签署意见;
(三)拟转入院系进行专业基础知识测试并审核;
(四)学校教务处审批。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度结束前办理。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专业,二年级降级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学生转专业以前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相同且成绩合格,已获得的学分予以承认。
学生转入前原专业的学分数少于转入专业第一学年度的学分数,应当修读转入专业第一学年度的专业主干课程,取得达到毕业总学分要求的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转学:
(一)学生在本省转学,由本人向学校申请,经本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跨省转学,须由本校同意和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确认并由省教育厅向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函,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事宜。
第三十条“专升本”插班生(以下称插班生)进入我校三年级插班学习,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籍档案管理与本科生相同,但本科学习期限最长为3年。
插班生本科前两年的学习成绩以专科阶段的学习成绩代替,按插入年级的专业教学计划完成三、四年级的课程学习任务。
鼓励插班生自学或修读专科阶段未开设一、二年级的本科专业主干或基础课程,所修学分予以承认。
第三十一条插班生在外语、计算机、普通话、三笔字训练、职业技能、教师资格认定等方面的要求与同级本科生相同,并自行安排完成。
插班生毕业资格及学位资格与同级本科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