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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政策

长沙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和学校《关于印发<长沙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长师通〔2015〕4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转专业原则

1.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原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2.学校对转专业实行宏观控制,转专业学生数原则上不得打破原专业行政班级数。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4.特殊类(含音乐、舞蹈、美术、体育)专业与一般类专业不得互转,特殊类专业不能跨类互转。

二、转专业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项突出专长,或在该领域有突出成就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5.因复学、留级等原因原专业没有继续招生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1.未在规定时间内(即第一学期最后一个教学周)提出申请者不允许转专业。六年制本科、五年制专科、三年制中专、“专升本”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2.特殊类(含音乐、舞蹈、美术、体育)专业与一般类专业互转者,特殊类专业跨类互转者。

3.录取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者。

4.对口招生跨大类者。

5.转入专业学位数已满的。

6.其他不符合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条件者。

三、转专业程序

学生转专业申请时间为入学后第一学期最后一个教学周,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于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系部领取《长沙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见附件),填写后交教务处学籍与考试管理科。

2.学籍与考试管理科汇总转专业数据并按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3.对资格审查通过对象进行分系分转出转入专业统计,报教务处分管处长、处长审核。

4.教务处组织转出转入系部主任集体研究讨论,确定转出专业控制数和转入专业学位数。

5.学校根据需要组织转专业考试。

6.确定允许转专业名单并公示3天。

7.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8.学籍与考试管理科通知转专业审批通过学生于下学期开学报到日到教务处办理异动手续。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长沙师范学院教务处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