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学分制,充分贯彻“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人志向和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信阳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信院字〔2006〕138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相应兴趣、爱好及专长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学校认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开具医疗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未取得学籍的;
2.跨科类转专业的;
3.由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
4.跨学历层次转专业的;
5.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对口招生升入本科,录取时被确定为国防生、扶贫专项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6.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7.按照有关规定应予退学的;
8.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仅在每学年第一学期集中受理一次。
第四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按下列流程办理转专业手续:
1.个人填写《信阳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见附件),经转出、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初审、院长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报教务处审核。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各专业的教育资源情况,确定拟转出、转入本学院的学生人数;
2.教务处在审核汇总转专业申请后统一组织考试;
3.根据考试成绩和学校各专业的办学条件,经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在校园网进行公示;
4.公示后无异议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5.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的转专业学生,由教务处统一开具《信阳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手续单》,并协调相关学院、财务处、学生处、图书馆、后勤服务总公司等单位办理学籍异动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未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若对不批准的理由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议。
第六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应遵循以下规定:
1.学号不变;
2.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3.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相同课号的公共必修和选修课程的学分可相互抵认;所缺的专业课程必须重新修读;在原专业取得的专业课程学分可作为任意性选修课的学分予以认定。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为组长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转出、转入本学院学生的审核考查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