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专长,不断完善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决定在本科生中试行转专业制度,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的对象:二年级在校全日制本科生。条件:学习成绩优异,第一学年所修课程平均成绩为本专业前20%,无不及格课程;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在校期间无任何党、团、行政以上处分记录;确有专长,且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第三条 转专业范围与原则。每专业转入、转出学生人数均不超过该专业现有人数的5%。音乐、美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原则上在本系内进行转专业,确有专长者,经教学系和教务处考核后可转入其它专业学习。转入外语专业的学生,外语系应该提出外语单科成绩要求。
第四条 转专业时间与程序。每年九月开学第一周,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直接向所在教学系提出书面申请,教学系审查后,送拟转入教学系签署意见,并于第二周统一报送到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发文,并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整个转专业工作在2周内完成,第三周将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转入转专业后的专业学习。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凡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予以承认。符合毕业条件和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时颁发转专业后的专业文凭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的转专业办法另文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04级本科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