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被我校录取注册后,取得我校某专业学籍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不允许转专业或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经我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特长,转入其他专业或学校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我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我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的;
(三)由专科(高职)转入本科的;
(四)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对符合条件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学校统一考核、转出专业所在学院和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长审批;一般第二学年开学以后不再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需经所在学校对该生的思想品德、学业表现等各方面认真审核后,由主管校长签署推荐意见,由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发函通知转出校,报市教委审查备案。
(三)学生跨省转学,须经转出学校推荐,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拟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四)转学、转专业手续须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