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入学三个月取得正式学籍后方可申请校内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转专业一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校内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复学后,无原所修专业者。
(五)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条各专业接收转专业的学生一般限定在本专业人数的20%(含20%)以内,热门专业一般限定在10%以内。
第三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转出系和接收系同意并报招生就业处、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的受理申请一般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期末进行。
第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有专业测试要求的专业;
(六)艺术、体育专业与非艺术、体育专业之间;
(七)二年级以上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下列材料:
(一)该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学习成绩单;
(二)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者,应当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省级以上竞赛获奖证书;
(三)因病要求转学者,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四)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应当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