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或学校学习者;
3.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或学校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只能在一年级进行,且按下列程序办理:
1.转专业者须由本人在办理学期第十五周提出申请,第十八周截止,转出系、学院同意,并由转入系、学院考核同意后,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2.转专业于每学期期末前办理,教务处于下学期开学前将获批准转专业学生名册发放到各学院和有关部门,获批准学生新学期按新专业注册。
3.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填写申请表,学生可申请编入转入专业同年级班级学习,也可编入下一年级,具体编入年级由转入专业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
4.获批准转专业学生转入以后的收费,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5.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所学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要求相同者,应填写课程成绩确认申请表,获批准后其所取得的学分予以承认,被确认的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相比,前者比后者的学分原则上不能少于1学分。
6.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所学课程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其学分不予承认,若此类课程对于转入专业的学生为跨学科课程,可申请确认为校级选修课学分,获得批准后,承认其学分。不足2个学分者,不予确认;超过2学分者,只确认为2个学分。
7.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所缺课程应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补修,并取得学分后方可毕业,学生补修课程与其它课程若时间冲突,由学生自行选择所修课程,也可按规定申请自修。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2.办理学生转学审批手续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规定的时间,为每年的五月份和十月份,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1)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2)学生学习成绩单;
(3)最近三个月内的体检表;
(4)操行评定意见书;
(5)转出(入)学校的审批意见和省教育厅的审批意见。凡转学材料不齐者,学校不予办理。
3.获批准转学学生转入后的收费、编班、课程成绩的确认以及所缺课程的补修等参照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已有一次转专业、转学者;
5.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6.应予退学者;
7.无正当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