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通过统一组织的考核,经研究审批确定。
(二)学校根据专业发展实际,对允许转出转入专业及转专业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转专业不能影响学校专业发展及专业教学工作。
(三)不能转入比录取时批次高的专业,提前批专业与非提前批专业不能互转;不同学科大类不能互转;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按规定执行;专升本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四)学生一般只能在入学后第一个学期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确有特长,并且近两年获得省级以上与特长相关的奖励,转专业有利其特长发展或个人发展;
2.经三级甲等医院检查诊断证明,因生理原因或患病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3.确有其他特殊原因,在原专业无法完成学业,转入其他专业能完成学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申请转专业而无正当的充分的理由;
2.转入专业有特殊要求,申请转入学生不能达到;
3.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4.参加转专业考核,未达到基本要求。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教务处于每年10月10日至10月20日集中受理学生申请。学生填写《湖北理工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一)1”条款的,必需的证明材料为:获奖证书。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一)2”条款的,必需的证明材料为:三级甲等医院检查诊断证明;所在教学院出具的学生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证明。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一)3”条款的,提供可信的必需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
教务处对《湖北理工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学生参加转专业考核。
(三)考核
1.全校统一的转专业考核于每年11月进行,考核采取考试或考查方式。
2.学校根据本办法之规定,综合专业建设、教学工作等各方面因素,依据考核成绩,确定拟转专业名单。
(四)审批
拟转专业名单报学校相关领导审核批准。
(五)公示
审核批准后的转专业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情况如有异议,学校组织复查。
四、其他事项
(一)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新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
(二)学生转专业后,其学籍转入新专业,原专业所建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业材料存入该生档案。
(三)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依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修读未修过的课程;在转出专业已修且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向转入教学院申请转换学分,教学院审批后送教务处备案。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3年10月开始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