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同时结合我校学分制改革的情况,经研究,学校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为规范此项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转专业原则
第二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以维护教育公平,尊重学生志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和应用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
第三条每个专业允许申请转入人数原则上为该专业现有人数的10%,申请人数超出允许数时,由转入学院(系)组织统一考试,按测试成绩及平均学分绩点综合确定。
第四条每个在校生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学生报到入学后,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在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奖等)或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因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符合国家特殊照顾政策规定条件者;
(五)申请转专业前无不及格课程,无违纪处分记录,专业排名年级前10%。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或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因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者,不受年级限制,单独审批。
(二)跨录取批次和类别的(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只能在其类别内部互转)。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的。
(六)跨文理大类的。
(七)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四章转专业程序
第七条考核方式:
(一)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
(二)转专业工作一般安排在学生大一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二)各学院(系)根据专业开办情况,书面提交拟接收转专业考核方案,报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核;
(三)考核方式由二级学院(系)根据专业情况制订,可以是笔试(加试科目)、面试、专业特长(技能)展示等。
第八条学生报名:
(一)在规定时间内,学生持转专业申请表及成绩单向所在二级学院(系)提交转专业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只能选择一个专业,不设调剂志愿;
第九条资格审核:报名环节结束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系)根据学生报名情况,逐一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最终合格人选,并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由二级学院(系)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转交转入学院(系);
第十条考核与录取
(一)在规定的考核期间,由教务处统一调度,各专业转入学院(系)组织报名学生参加转专业考核;
(二)二级学院(系)根据考核成绩(考核成绩相同的按平均学分绩点排名),确定拟录取名单,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由二级学院(系)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同时审核拟转入学生所需补修的课程,填写补修课程表并告知学生需补修的课程。
(三)二级学院(系)根据学生所需补修课程,确定学生修读年级。如所需补修课程超过7门(含),一般应降级修读。
(四)二级学院(系)将拟转入学生名单,同时以电子、书面形式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发文。
第五章学籍处理及成绩(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期末考试,否则已经取得的转专业资格无效。
第十二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三学期开学时到有关学院(系)和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报到等手续。转专业的学生随转入专业和转入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转专业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学校承认学生转专业前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如果学生已修读课程中含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后续课程,考试合格,且学分不低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生可向教务处提出免修申请,同意免修的课程不再修读。
第十四条转专业学生错过修读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应以重修方式补修所缺少的课程。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级学生执行,原《山东交通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鲁交院教发〔2012〕16号文)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