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本科生学习确有困难要求转入专科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经考核证实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特长者。
(四)根据就业形式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经学生同意,学校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五)学生各科成绩总评在班级中位于前60%的,理工科可以在同一学科门类内的不同专业之间申请互转;文科(除英语专业控制转入外)可以在其他文科类专业之间申请互转;
(六)学生各科成绩总评为班级前30%的,可以在属于不同学科门类的专业之间申请互转。
第二条学生申请转专业必备的材料。
(一)凡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因有特长要求转专业者,须有省级以上发表的作品或省级以上竞赛获奖证书或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因病要求转专业,应出具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和校医院审核意见。
(三)学生所在学院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和班级成绩排名表,提供因专业性质的不同,要转入某些专业必须通过该专业组织的主要基础课考核的成绩。
(四)提供学生在原专业学习期间缴费清单。
第三条转专业的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
(一)学生应在学期的结束前三周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学生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经所在教学院(部)初审,符合条件后推荐到转入教学院(部),经转入教学院(部)考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休学期间、学业告诫、退学警告的学生。
(二)“专升本”的学生。
(三)对口生转统招或虽同属对口招生,但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者。
(四)本科二年级及其以上者。
第五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