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其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主任推荐,转入学院考核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已开课,且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三)第一学期末申请转专业,其高考录取分低于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者;
(四)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五)前几学期本专业年级排名不在前20%者;
(六)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第三十七条因生理、地理或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不宜在本校学习,学生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专业,须在每学期末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转入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院长审批。申请转学者,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第四十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