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转学(转专业)申请:
(一)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录取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
(三)休学后复学,学生原录取专业已不再招生;
(四)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条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申请转入其他院校,学生先提出转学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经本校和转入院校同意,报两校所在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学申请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申请办理,下学年开学前办妥。
(二)转专业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和转入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具体参见《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