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原则上应按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经一年学习,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校审核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有必要调整学生专业的。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系)和拟转入院(系)审核,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同意,学校批准,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认定,转出专业已取得的在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上与转入专业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课程学分,可以替代转入专业的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条转学
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转学,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学校同意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须由本人申请、校内逐级审批、拟转入学校同意、辽宁省教育厅批准。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者,还须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转学,学校不退还所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