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突出专长,学习成绩优良,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或学习期间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别的专业学习者;
3.学院认为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由系部提出,经学院批准,可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
6.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其它类专业(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只能转入学院的专科层次学习);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在本校内转专业,应本人申请,并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系部与转入系部同意,由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手续;
2.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第一周办理,过期不予办理。
第四条 转入不同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应从一年级读起,转专业的学生,按其转专业后的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纳一切费用。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未修过的必修课必须补修,已修过的同类课程可以免修,承认其所得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