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规范学校学生转学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录取学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均须符合教育部有关转学规定和本细则规定。
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须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以转入学校招生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为准。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8)跨学科门类和跨专业学位类别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说明理由。
第六条申请转出的,经学校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转出至学生申请拟转入学校。
第七条申请转入我校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生申请,填写《广西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或学校所在省市转学申请表格。
2.转出学校审核批准其转学申请。
3.转出学校在校园网上按规定公示五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
4.转出学校将经过学校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转来。
相关材料包括:规定数量的转学申请表;因病转学学生的疾病证明,因困难转学学生的情况说明和学校证明,研究生转学的原因说明材料;转出学校加盖公章的含录取分数的学生录取简明登记表等。
5.学校招生部门或档案部门出具拟转入专业相应年份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数(复印含有拟转入年份相同生源地新生最低分数的录取简明登记表)并加盖学校公章。
6.经办人签署对材料审核是否属实的审核意见。普通本专科生由教务处负责学籍的工作人员审核后签署,研究生由研究生处工作人员审核签署。
7.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处长审核签字。
8.学校招生委员会同意。
9.研究生转学的,经由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转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学业水平评估。
10.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是否接收学生转入,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11.学校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是否接收学生转入,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12.主管校领导根据学校会议表决结果签署审核意见。
13.将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校园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报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审核程序的时间要求
1.转出学生须在每年3月1日或9月1日前提出申请(每个学期的申请截止日期可能视拟转入学校要求不同而有不同,拟转入学校规定较早的,以拟转入学校要求为准,但须留出不含假期10个工作日以上供学校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转入我校的,应于每年3月5日或9月5日前由转出学校将经公示的普通高等学校转学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转给我校教务部门或研究生管理部门,进入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审核程序。
2.职能部门审核意见须在3月7日或9月7日前完成。
3.学校同意接收的,应于3月13日或9月13日前做出决定。
4.转入申请材料的公示期一般为3月18日或9月18日之前5个工作日,公示也可与审查同步进行。
第九条审核过程中产生的材料,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存档。
存档材料如下: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及其附件材料(复印一份暂存,批准后存档批准件);
2.含拟转入年份相同生源地新生最低分数的录取简明登记表复印件(档案室盖章);
3.学校招生委员会同意意见;
4.研究生转学的,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同意意见和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受委托作出的学业水平评估意见;
5.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会议纪要;
6.学校会议纪要;
7.公示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