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院现有专业学科状况及其办学条件,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个别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可考虑允许其转专业。
1.学生在某方面确有特长,并有充分依据说明对拟转入的专业有特殊兴趣爱好和才能的。
2.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专业设置,应主要以人才市场的需求为依据。一旦某专业因人才市场严重萎缩,以至所培养的毕业生供给远大于需求,或者对于某些设置的“热门”专业,为更快地满足人才市场的需求,学院根据当前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八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院全体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转专业必须以学院的办学条件为前提。学院将规范程序,谨慎操作,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和办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3.本专科二年级及其以上;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
5.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处分;
6.无正当理由。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经系同意后,向拟转入专业所在系推荐,由拟转入专业所在系进行严格业务考核和相关条件审核,确认其考核成绩优良或者符合学院规定允予转专业条件的,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同意转专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转入系要对转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应当达到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和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