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办〔2015〕4号)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新教学办〔2015〕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拟转入(转出)学校所在地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特殊困难须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县及县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且原学校无该专业指导教师的。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预科阶段的学生;
2.入学未满一学期(不含预科学生)或专业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大学二年级及以上者);
3.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应专业相应年份生源地同语种录取分数的;
4.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6.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7.以内高班学生身份被招录的;
8.转出(转入)学校同在乌鲁木齐市的;
9.跨学科门类的;
10.在记过及以上处分期内的;
11.应予退学的;
12.已有一次转学行为的;
13.申请转入临床医学专业的;
14.修读课程有不合格的;
15.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16.未经研究生导师同意的;
1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转学程序
普通本专科生转学受理部门为教务处,研究生转学受理部门为研究生处。
(一)转学受理时间:学校每年6月、12月集中受理学生转学申请,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转学申请及相应证明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学校集中上报教育厅转学备案材料时间为每年2月25日—3月15日和9月5日—9月25日。
(二)转出程序
1.拟转出学生必须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病情诊断证明或民政部门证明、成绩单和思想鉴定书等材料,经学院会议研究同意后,报转学受理部门。
2.受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审核,符合条件者,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提交校长办公会。
3.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通过公示栏或校园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受理部门提交校长签批转学申请(备案)表,并由受理部门根据学生是否跨省转学,对相关转学材料封装并备案。
(1)区内转学的,学校将办理完毕的所有申报材料封装后交给学生,由学生递交拟转入学校办理后续事宜。
(2)跨省转学的,学校将办理完毕的所有申报材料封装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自治区教育厅履行完备案手续后,学校通知学生领取转学备案材料,由学生交至拟转入学校。
5.转出所需材料:
学生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转学申请;
(2)拟转入学校出具的意见函;
(3)患病学生须提供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特殊困难学生须提供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县级及县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
(4)本人成绩单(教务处签章);
(5)本人在校思想政治表现鉴定(学生处签章)。
学校需提供的备案材料: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2)本人转学申请;
(3)拟转入学校出具的意见函;
(4)患病学生须提供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特殊困难须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县级及县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
(5)本人成绩单(教务处签章);
(6)本人在校思想政治表现鉴定(学生处签章);
(7)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8)学校公示的材料;
(9)转学申请(备案)表。
(三)转入程序
1.拟转入学生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等进行审核,符合转入我校基本条件的,提交拟转入专业承办学院会议集体讨论,同意转入者,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转学受理部门,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提交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3.学校根据会议集体决定结果,同意转入者,对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通过本校公示栏、校园网等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校长签署转学申请(备案)表;
5.转学相关的所有材料封装,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履行完备案手续后,通知学生领取转学相关材料,办理相关转入手续。
6.转入所需材料:
学生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转学申请;
(2)拟转出学校出具的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区内转入的须转出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跨省转入的须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所在省市教育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患病转学的学生须提供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特殊困难转学的学生须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县及县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
(4)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5)本人成绩单(教务部门签章);
(6)本人在校思想政治表现鉴定,须学生管理部门签章(含有无违纪处分、是否应予开除学籍或退学等情况)及学校所在辖区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拟转出学校的公示材料。
学校需提供的备案材料:
(1)本人转学申请;
(2)拟转出学校出具的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区内转入的须转出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跨省转入的须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所在省份教育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患病转学的学生须提供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特殊困难转学的学生须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县及县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
(4)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5)本人成绩单(教务部门签章);
(6)本人在校思想政治表现鉴定(学生管理部门签章);
(7)拟转出学校的公示情况和结果;
(8)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会议纪要;
(9)学校招生委员会出具的转入专业录入分数线证明;
(10)学校会议集体研究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11)学校公示的材料;
(12)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13)研究生转学,另附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同意接收证明;
8.转入学生若为研究生,需首先通过学校学位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并按照以上转入程序办理。
(四)转学材料由专人报送教育厅备案(注:一式四份,如需迁户口的一式五份)。
第四条 经学校批准转出的学生,在自治区教育厅未履行完备案手续前,不得擅自离校。擅自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五条 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已修读且合格的课程,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对应认定课程成绩。
第六条 不接收未履行完备案手续的学生进班学习或旁听。
第七条履行完教育厅备案手续后,转学学生向学校提交省内或跨省转学申请(审批)表,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或入校手续。
第八条 对转学材料审核与确认、转学专题会议审核、确认与表决等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根据校规校纪严肃处理。学校在学生办理转学过程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责任人员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学院及相关部门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学校已有转学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