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就读的专业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本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转专业、转学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或学校学习者;
(三)学校或院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申请。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本科五年制学生四年级以上,本科四年制学生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以上者;
(四)为某些特定的学科专业,学校派人单独面试考核接收或提前录取的学生;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七)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尚未处理前;
(八)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转专业学生在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如学生申请转专业时未满十八周岁,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院(系)审查同意后,由转出系写出推荐意见,转入系写出接收意见,经教务处、学生处审定,上报主管领导批准。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必须出具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学生转出校签定及学习成绩单,学生原始录检表;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四)经批准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