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一、二年级学生如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教育资源和专业结构状况从严审批。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如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获省级以上科研、教研和技能竞赛奖励),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相近专业学习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的。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三年级以上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应作试读或退学处理的;
(五)专升本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条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申请,经转入专业和转出专业所在院系同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议通过,报校长会议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按特殊要求提前批次录取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以及“专升本”、“注册制招生”、“预科制”的;
(五)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二分之一及以上的;
(六)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