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长师校字〔2015〕223号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有利于学生自身发展的成长环境,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实施范围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对下列三类情况,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转专业。
第一类:学生确有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第二类: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类: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条 转专业申报条件
1.学生思想积极进步,学习态度端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大学期间没有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2.第一类学生应提供中学或大学阶段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作品(此刊物应收录于知网)或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行业等组织的具有权威性的竞赛所颁布的获奖证书。论文、作品和获奖原则上应与转入专业所属学科专业方向一致。若学生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原则上也允许申报转专业,但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科专业知识考试。
3.第二类学生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开具的医疗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