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在校内转专业:
(一)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二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或院(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尚未复学的学生;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四)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第三条转专业学生由转入专业根据实际情况编入适当年级。凡转专业的学生按所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辽宁省级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