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学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需参加学校安排的有关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经拟转入学院同意,学生处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跨学科门类转专业者,需经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签署意见。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有兴趣,且确有专长,具有转入专业相关的基础和培养潜质,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情况,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院校别的专业学习,此项不适用于体检时弄虚作假者;
(四)“双百工程”实验班学生可申请在同一学科门类内转专业。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就读完本科第4学期或专科第2学期及以上的;
(三)不符合国家关于转专业、转学规定的;
(四)已被或应作学业警告或退学的;
(五)转出专业不符合转入专业当年录取条件的,如高考分数低于转入专业当年录取最低分数,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则须降级;
(六)转出专业的班级人数过少或转入专业班级人数过多;
(七)在校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八)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之间不能互转;跨学科门类申请转专业,转入学院考核认为不具备修读相应专业条件的,不批准转专业;
(九)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转专业
1.以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校医院签署意见。
2.以就业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3.以专长(特长)申请专业的,须提供专长(特长)的证明材料。
4.对于跨学科门类转入含有设计、制图等课程的专业,须降级。
(二)转学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本人申请,转出院校推荐,经转入院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学;
2.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申请转入学校的本省其他院校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一般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三)为利于学生学习,学校每学年只办理一次转专业手续,学院和教务处分别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2周和16周前受理校内学生转专业申请,学期结束前或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校发文公布结果;跨校转学必须在每学期第12周之前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原则上,其余时间学校一般不再受理转专业、转学申请。
第四十三条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学生转学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因病转学的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二)省一级招生办公室签署的新生录取审批表;
(三)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单;
(四)最近3个月内的体检表;
(五)操行评定意见书;
(六)转出(入)院校审核意见;
(七)转出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确认意见。
第四十四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仍须参加原专业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