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由院(系)提出申请,经学生同意,报学校批准,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学生转专业按《贵州民族大学关于转专业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
2、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已达到退学程度应予退学的。
第二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转入高于学校录取批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经我校和相关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