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及学校实际,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个人申请转专业的条件:
(一)学生综合评分为专业前10%者;
(二)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关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关专业学习者;
(四)转入我校、或留(降)级、或复学后,无相同专业,但有相近专业者;
(五)因客观原因,原专业不存在,但有相近专业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三)本科二年级及以上者;
(四)招生专业大类不同者;
(五)曾经转专业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要求转入我校的学生,经教务处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要求转出我校的学生,经教务处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转入学校签字盖章,并经转出学校、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在未被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之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活动。否则,以旷课论,并停止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