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予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学习一学期后,对成绩优秀或确有专长的,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在全校范围内选择专业。允许选择专业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同届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
(二)新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实存在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生在校期间转学或转专业次数不能超过一次。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本科学生第三学年及以后或三年制专科学生第二学年及以后申请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或开除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转学、转专业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经转出、转入专业所在院(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湖南省教育厅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手续应在每年的7月1日、1月5日前办理;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期第十周办理,其他时间不受理转学、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在原专业已修的与转入专业相同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继续有效。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其所修课程的学分按照转入专业的课程学分计算方法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