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专长和优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拟转入专业学习;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填写申请表,由转出学院推荐,转入学院考试或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手续。
(二)学生原所在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学院,学生原所在学院存复印件备案。
(三)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转专业前必须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或学分绩点若达到退学规定者,应当予以退学。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年级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
(四)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表中,接受学院应当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的类别与学分商同教务处进行认定和转换,并书面告知学生。
(五)学生被批准转专业后,不得要求转回原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二)跨省转学者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并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结束前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在下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专升本”学生;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四)二次转学、正在休学的学生;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七)艺术、体育类学生转入其他类别专业;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