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一年级学生,在第二学期规定时间内,可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详见《上海电力学院一年级本科生转专业(方向)实施条例》和《各院(部)一年级本科生转专业(方向)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一年级考入插班生的学生;
5.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条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转专业外,其它情况下学生申请转专业或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转专业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部)和转入院(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经主管校长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2.转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审核后,经主管校长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再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条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院(部)审核,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1.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2.二年级以上者;
3.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专业者;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