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转学:
(一)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或其它学校的其它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条学生转专业一般需在一年级学习结束后,按学习成绩、本人意愿及专业情况进行办理,具体事宜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三条申请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须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转学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作退学处理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