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二)已进入第三学期(含)以上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未按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用者;
(五)应予退学的。
第三条本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所在系推荐,拟转入(专业)系审核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学生转学,经我院与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我院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市转学,须我院与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拟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专业、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办理手续转专业转学手续期间及未批准转专业、转学的,必须参加原班级的学习,否则按照旷课处理。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五)应予退学或开出学籍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