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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倒计时36

日日重复同样的事,遵循着与昨日相同的惯例,若能避开猛烈的狂喜,自然也不会有悲痛的来袭。一一太宰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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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政策

第五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提出校内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由接收学院(系、部)认定后受理;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或学院(系、部)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系、转专业要求。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招生考试科目不同者;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三)由招生时低分专业转入高分专业者;

(四)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学生,专科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五)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学生;

(六)不同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教育、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全日制成人教育、业余成人教育)和学历层次(本科、专科)者;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者;

(八)试读学生;

(九)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五条转系、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学院(系、部)考核,学校教务处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系、转专业一次。

第五十六条校内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系、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接收转系、转专业学生的学院(系、部)应于每年四月第三周公布本学院(系、部)所属专业能够接收转系、转专业的人数、条件及考核时间、地点、科目。为保证全校的教学秩序,各学院(系、部)不得提前进行接收转系、转专业学生的工作;

(二)申请转系、转专业的学生应填写转系、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每年五月第二周向所在学院(系、部)申请,在拟转入学院(系、部)报名,同时办理相关手续。五月第三周接收学院(系、部)组织考试或面试。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带学生证和拟转入学院(系、部)的考试通知单参加考试或面试;届时不参加者,没有补考机会,此次申请作废;

(三)接收学院(系、部)应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并将拟接收转入学生的名单于五月底前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系、部),同时将拟接收转入学生申请表一份送教务处审批。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转系、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学院(系、部)专业的学生。被批准转系、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四)学生原所在学院(系、部)教学办公室将学生登记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学院(系、部),学生原所在学院(系、部)存复印件;

(五)凡被批准转系、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参加原专业的课终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应当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或学分绩点若达到编级规定者,参照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办理;若达到了退学规定者,应予退学;

(六)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系、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所在学院(系、部)分管院长(系、部主任)签署意见,由拟转入学院(系、部)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办理转系、转专业手续;

(七)学生转系、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收学院(系、部)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第五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不同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教育、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全日制成人教育、业余成人教育)和学历层次(本科、专科)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应予退学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九条学生转学本省院校,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一)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年五月和十一月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二)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应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部)院长(系、部主任)同意,经教务处处长批准,再由学校审核后报福建省教育厅商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本省学生(在本省参加高考)申请转入本校者,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校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外省学生(在所在省份参加高考)申请转入本校者,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原则上不得低于该省同批次中位分数线。办理转学时应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校批准,并附学生简明登记表和该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因病转学者还需附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文件,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福建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十条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执行修习。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已取得学分仍然有效;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与转入专业不同的课程已取得学分可作为任选课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