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特殊情况须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和拟转入系同意,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经考核合格后,报学院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条学生一般不能转学,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我院学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同意转学意见,经我院及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我院报北京市教委确认同意及拟转入学校所在地高等教育主管单位同意转入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我院原则上不接受其他院校申请转入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