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转学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2017年9月13日
浙江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转学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副校长
副组长:纪委书记
成 员:监察处处长,本科教学部主任,学生处处长、学工部部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研工部部长
二、转学条件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录取学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
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办理时间
每年的5—6月、11—12月。
四、转学程序
1.学生申请。拟转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专业所在学院提交《浙江师范大学转学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所需证明材料。
2.学院审核。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经学院教学委员会集体研究表决,并公示五天(公示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考生高考分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成绩,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录取分数线,转学理由等),无异议后,将转学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学院印章。
3.本科教学部或研究生院复核。本科教学部或研究生院对学生申请进行复核,并由本科教学部或研究生院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印章。
4.校转学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情况集体研究表决,并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将转学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转出)函。
5.本科教学部或研究生院对转出、转入均审批通过的学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转学学生学籍异动操作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五、转学材料
须提供以下材料(省内一式四份,省外一式五份):
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见附件2);
2.转出学校提供的载有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学校招录管理部门印章;
3.拟转入学校出具的同意学生转入的证明,内含拟转入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同生源地最低录取分数线;研究生转学,另附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同意接收证明及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结果;
4.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所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5.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6.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7.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8.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同意接收函,包括学校公示的时间和结果等;
9.与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印章)。
六、其它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文件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本科教学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