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学生个性发展需求,建立竞争与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条件。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能提出转专业申请:
1.政治思想表现优良,遵纪守法、未受警告以上处分;
2.学习成绩良好,平均学分绩排名在前50%。
第二条转专业计划。
转专业计划每年五月份由教务处公布,计划数一般控制在各专业本科学生数的5%以内。
以专业测试成绩为高考录取依据的特殊专业(如建筑学、城市规划、艺术类等专业),原则上不列招生计划。
第三条转专业具体程序为:
1.学校根据学科专业结构设置情况,公布当年度转专业的具体要求,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转专业申请表》。
2.各院(部)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填写资格审查意见,按要求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按照学生志愿,一次性分配到转入院(部),由院(部)按照计划数择优录取,并将录取结果报教务处。
4.教务处根据各院(部)确定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公示期满,由教务处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书面通知有关学生及院(部)。
5.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到转入院(部)和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条录取原则。
1.教务处根据学生志愿情况和学生综合成绩排序,按1:1.5的比例,向转入院(部)提供学生有关材料(含综合成绩排序、资格审查意见、教务处审核意见、学生成绩档案等)。
2.各院(部)主要依据学生综合成绩,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及其它表现自主择优录取。
3.教务处根据录取情况,确定是否组织二次录取。
第五条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课程学分和成绩管理按转入专业规定执行。转专业前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学习成绩及课程学分可互认;与转入专业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差异较大的,可视具体情况,按选修课程予以记录成绩与学分,或作为学习经历予以记录;未修过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必须补修。
第六条学生按原高考录取批次以及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