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可以按下列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未受纪律处分,有转专业意向,希望通过选拔转专业;
2、确有某专业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3、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即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下一批次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上一批次。
(二)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处理:
1、选拔转专业
学院公布各专业接收学生人数(不超过专业实际人数的10%,四舍五入)、条件、考核办法。
学生向所属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由所属学院进行综合评定,按不超过本专业实际人数20%的比例确定同意转出学生名单,获准转出的学生向拟转入专业所属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
接收学院组织考核,确定转入学生名单并上网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2、特长转专业
学生凭获奖证书、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或相关专业两名教授推荐等证明材料在第二学年开学第一周提交转专业申请,经所属学院、转入学院同意,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3、特殊原因转专业
须提出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署名的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属学院确认,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转专业,转入何专业由教务处协调确定。
转专业的学生,根据所学基础决定是否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或跟同年级学习,但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修读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必须补修;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他课程学分可记为选修课学分。
学校根据人才需求的变化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如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不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要求转入其它院校且符合转学条件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属学院同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商转入学校,经两校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